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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首例袭警罪宣判!获刑十个月

2021-09-23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许昌市首例袭警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现年53岁。2021年4月30日,在禹州市鸠山镇某村村委会附近一扶贫项目打井工地上,被告人李某以影响其家风水为由,实施阻工。经报警后,禹州市公安局鸠山镇派出所出警后,被告人李某暴力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将辅警杨某手部咬伤。后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庭审中,李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禹州市首例袭警罪宣判!获刑十个月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公民需敬畏法律,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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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重罚 七种情形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暴力袭警依法从重处罚,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同时,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辱骂民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处罚

我们来一起看看内容。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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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七种情形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具有七种情形实施暴力袭警的,酌情进一步从重处罚,而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指导意见》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而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民警使用警械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禹州市首例袭警罪宣判!获刑十个月

《指导意见》指出,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来源:守护夏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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