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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某瓷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被许昌通报

2024-11-12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削减,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共3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案例一: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18时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线正在生产中,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并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设施实施查封。

 

案例二:

东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18时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条生产线正在生产中,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并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设施实施查封。

案例三:

禹州市某瓷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18时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根据预警信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窑炉仍有余温(106℃),对比其他同类企业,窑炉温度明显异常,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容要求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并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设施实施查封。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特殊时期应对特殊天气紧急启动的减排方案,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涉气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工作中,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来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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