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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持刀伤人被拘

2020-08-14禹州第一网编辑:xiaowang人气:


禹州市公安局苌庄派出所在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专项活动的同时,不忘辖区居民的安全问题,为辖区群众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19分许,该所接到报警称,苌庄某企业员工持刀将人砍伤,情况紧急。接到报警后,所长杜禹宁迅速带领民警赶到现场。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8岁,禹州市顺店镇人)在上班期间因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故逞强好胜,寻衅滋事。走到企业办公区随意拉扯割草工人并抢夺工人镰刀,在此期间,工厂保安上前制止时,王某持镰刀将保安砍伤,情况恶劣。民警赶到后,迅速夺下王某手中的镰刀,防止其再次伤害到他人,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8月13日,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禹州一男子持刀伤人被拘

编后语:不管是谁,违法犯规,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万万不可取的,有意见有困难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寻求帮助,而不是一时冲动选择通过伤害他人来发泄自己的情绪,这种行为害人害己,到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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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禹州一男子持刀伤人被拘
(来源:守护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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