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赚钱”“高薪报酬”的背后,可能藏着法律红线!2025年11月21日,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队快速出击,成功查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当日8时许,反诈中队接到线索:田某某名下手机卡涉嫌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民警迅速开展调查,不仅固定了田某某的违法证据,还顺藤摸瓜锁定了另一名同伙刘某某,并于当日依法传唤了二人。
经询问,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7日,他通过境外某聊天软件结识一陌生网友,对方以“高薪”为诱饵,要求其帮忙拨打诈骗电话。明知此举涉嫌违法,田某某与刘某某仍心存侥幸,约定分工协作:田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按上线指示拨打诈骗电话,刘某某提供QQ号与上线进行远程视频,协助上线通过视频、语音实施电信诈骗。本以为操作“天衣无缝”,没想到很快被警方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田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警方郑重提醒:电话卡、银行卡及各类社交账号属于个人重要信息,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借、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一旦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如发现涉诈线索及时拨打110举报,共同筑牢反诈防护网。
法律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刑事案件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编辑者:wangl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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