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
关闭
Y
禹州

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电动二、三、四轮车 集中整治行动的公告

禹事汇房产网 2025-07-01 08:48
473

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电动二、三、四轮车

集中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电动二、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对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开展全链条整治行动。

二、整治范围

全市域内通行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


三、整治重点

1.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

2.无车辆牌照、无驾驶证上道路行驶。3.擅自拼装、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改变动力装置、改变车辆结构、加装车篷等)。

4.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5.电动二、三、四轮车违法载人。

6.乱停乱放。

7.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一) 无车辆牌照、 无驾驶证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擅自拼装、改装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 电动三、四轮车上路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五、温馨提示
(一)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主:请立即携带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材料,前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中队(禹州市森林植物园东门对面)办理上牌手续。

(三)未取得驾驶证的车主:需尽快报名参加考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后再上路行驶。

(三)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文明驾驶、守法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6月30日


编辑者:wanglongwei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