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法院:2025年5月,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禹州市祥云大道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轩辕大道交叉口时,与沿轩辕大道由南向北向东转弯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及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违反了相关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伤者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调解员李鹏收到案件后,通过住院病历详细了解了伤者的伤情,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员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相关标准组织双方调解,努力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最终促成了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现场现金支付了赔偿金36000元。
编辑者:wangl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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